无锡市元欣灯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无锡市元欣灯饰有限公司年产灯饰100万套、电子电器200万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现将本项目废气及废水处理设施调试日期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将依法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调试起止时间
无锡市元欣灯饰有限公司年产灯饰100万套、电子电器200万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已于2018年5月全部建成,项目设施调试起止日期为2018年05月-2018年10月。
二、企业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
无锡市元欣灯饰有限公司位于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灯饰100万套、电子电器200万支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赵斌。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灯饰80万套/年,(电子电器)光源IC板170万支/年。
三、建设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执行标准:
(1)废水:本项目未建设电镀生产线,因此无重金属废水产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中和槽液、酸雾吸收废水和工件水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杨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中和槽液、酸雾吸收废水和工件水洗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生活废水总排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生产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符合园区接管要求。
(2)废气:本项目未建设电镀生产线,因此无重金属废水产生,无铬酸雾、含氰废气产生。本项目抛光工序经旋风除尘器+滤袋脉冲反吹回收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FQ-1排放;除锈废气经废气吸收塔通过15m高排气筒FQ-2排放;喷塑1号(喷塑废气经脉冲式滤芯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3-1排放;烘干废气经天然气燃烧室燃烧+UV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5-1排气筒排放);喷塑2号(喷塑废气经脉冲式滤芯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3-2排放;烘干废气经天然气燃烧室燃烧+UV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5-2排气筒排放)。无法捕集的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内。排气筒FQ-1颗粒物出口;FQ-2氯化氢出口、硫酸雾出口;FQ-3-1颗粒物出口;FQ-5-1非甲烷总烃出口;FQ-3-2颗粒物出口;FQ-5-2非甲烷总烃出口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无组织标准。
(3)噪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废主要为边角料、抛光粉尘、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除锈槽液、除油槽液、表调槽液、成膜槽液。边角料、抛光粉尘、废包装材料由资源回收商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除锈槽液、除油槽液、表调槽液、成膜槽液委托无锡市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处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斌 13801509228
一、调试起止时间
无锡市元欣灯饰有限公司年产灯饰100万套、电子电器200万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已于2018年5月全部建成,项目设施调试起止日期为2018年05月-2018年10月。
二、企业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
无锡市元欣灯饰有限公司位于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灯饰100万套、电子电器200万支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赵斌。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灯饰80万套/年,(电子电器)光源IC板170万支/年。
三、建设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执行标准:
(1)废水:本项目未建设电镀生产线,因此无重金属废水产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中和槽液、酸雾吸收废水和工件水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杨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中和槽液、酸雾吸收废水和工件水洗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生活废水总排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生产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符合园区接管要求。
(2)废气:本项目未建设电镀生产线,因此无重金属废水产生,无铬酸雾、含氰废气产生。本项目抛光工序经旋风除尘器+滤袋脉冲反吹回收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FQ-1排放;除锈废气经废气吸收塔通过15m高排气筒FQ-2排放;喷塑1号(喷塑废气经脉冲式滤芯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3-1排放;烘干废气经天然气燃烧室燃烧+UV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5-1排气筒排放);喷塑2号(喷塑废气经脉冲式滤芯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3-2排放;烘干废气经天然气燃烧室燃烧+UV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5-2排气筒排放)。无法捕集的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内。排气筒FQ-1颗粒物出口;FQ-2氯化氢出口、硫酸雾出口;FQ-3-1颗粒物出口;FQ-5-1非甲烷总烃出口;FQ-3-2颗粒物出口;FQ-5-2非甲烷总烃出口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无组织标准。
(3)噪声: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废主要为边角料、抛光粉尘、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除锈槽液、除油槽液、表调槽液、成膜槽液。边角料、抛光粉尘、废包装材料由资源回收商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除锈槽液、除油槽液、表调槽液、成膜槽液委托无锡市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处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斌 13801509228